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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典的發展史。

我國於1954、1962、1979、2001四次啟動了民事立法工作。

新中國成立後,改革開放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兩次起草民法典。

第壹次始於1954,草案完成於1956和65438+2月,共525條,包括總則、所有權、債務和繼承,主要參照蘇聯民法典1922。

另壹次始於1962,草案完成於1964,共262條,包括總則、所有權和財產轉移。然而,由於種種原因,這兩部民法典的起草未能取得實際成果。

改革開放後,開始了新中國歷史上第三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79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民法起草小組。到1982年5月,民法(草案)第四稿完成,共8章43條465條。現行的繼承法、民法通則、擔保法、合同法都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

2001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並於2002年進行了審議。經討論,仍決定繼續采取單獨制定法律的方式。2003年以來,先後制定了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

2015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式啟動。這部民法典的編纂分兩步走:第壹步是起草民法總則;第二步是編纂民法典的各個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於2006年3月15日審議通過,並於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編纂邁出了關鍵的第壹步。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首次審議,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2019年2月,19民法典“完整版”草案全文公布,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共84章1260條。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對醞釀多年的民法典草案進行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可謂蓄勢待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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