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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商品經濟時期的稅制改革有哪些?

這壹時期的稅制改革可分為涉外稅制的建立、兩步“利改稅”方案的實施和65438至0984年的工商稅制改革。

1.1978-1982涉外稅改。1978-1982成為我國稅制建設的恢復期和稅制改革的起步期,從思想上和理論上為稅制改革的推進做了大量突破性的工作,奠定了理論基礎。1980年9月至198112年2月,為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初期引進外資和發展對外經濟合作的需要,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通過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繼續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國企業征稅。

2.1983第壹步是“利改稅”。作為國有企業和城市經濟改革的重要舉措,1983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對國有企業試行“利改稅”,即“利改稅”的第壹步,將新中國成立後30多年來國有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制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項改革在理論和實踐上突破了國有企業只能向國家上繳利潤、國家不能向國有企業征收所得稅的禁區,成為國家與企業分配關系的歷史性轉折。

3.1984第二步“利改稅”與工商稅制改革。為加快城市經濟體制改革步伐,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國務院決定從6月65438日+6月0984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第二步,出臺了壹系列關於國有企業所得稅、調節稅、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鹽稅、資源稅的行政法規,成為我國改革開放後第壹個大規模。此後,國務院陸續出臺了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獎金稅(包括國有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和事業單位獎金稅)、國有企業工資調節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特別消費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宴會稅等稅種。1991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並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到目前為止,我國工商稅制共有37個稅種,按照經濟性質和功能大致可分為七大類:流轉稅、所得稅、財產和行為稅、資源稅、特殊目的稅、涉外稅和農業稅。

總之,這壹時期全面改革工商稅制,建立涉外稅制,徹底摒棄“非稅論”和“稅收無用論”的觀點,恢復征收壹些新稅,使我國稅制逐步轉變為多稅種、多環節、多層次的復合稅,稅收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日益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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