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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史上有過大赦嗎?什麽時候?因為什麽?

最後壹次大赦天下是在1908年2月2日,末代皇帝溥儀登基。從那以後,再也沒有大赦。大赦是封建時代的特征,新社會不需要有封建殘余。而且特赦太寬泛,對廣大人民群眾不負責任。

現代國家的大赦與中國古代的不同,不是因為恩典,而是因為國家刑事政策。大赦的適用範圍最廣,可以適用於在壹定時間內犯下某種罪行的任何人,並不限於特定的人。大赦也是最有效的,不僅免除了刑罰的執行,而且從根本上消滅了罪刑。任何被特赦的人都沒有犯罪記錄。由於大赦是國家的重大行動,通常由國家元首或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以命令形式宣布,而不是由司法機關決定。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憲法中規定了大赦和特赦,並將大赦的決定權交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授予大赦令和特赦令,由總統簽發。1975和197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的只包含大赦條款,說明我國已經廢除了大赦制度。根據中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第80條的規定,大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決定,並由主席發布。

大赦和特赦的區別大赦赦免的是罪行和刑罰,而特赦只赦免特定人的刑罰。特赦可以免除刑罰的執行和刑事追訴;大赦只能免除刑罰的執行,不能免除刑事起訴。大赦可以使罪犯的罪行在法律上消滅,大赦只能消滅他的刑罰,而不能消滅他的罪行。大赦令應具體規定赦免罪行的種類和範圍,凡屬於赦免罪行的罪犯均應赦免,而不具體規定赦免的對象。大赦令應該具體列出被赦免的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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