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
根據2012年10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對《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2012年10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予以拘留”。
本決定自2013 10 1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本決定作了修改,重新公布。68號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2 10 10月2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