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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修訂歷程

1994年5月6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4年5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公布;

根據《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

根據2012年10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對《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

(2012年10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對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予以拘留”。

本決定自2013 10 1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根據本決定作了修改,重新公布。68號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壹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0月26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2 10 10月2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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