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的發展可以說是無止境的,只要能讓人生不如死,從舊日的在傷口上撒鹽、在臉上紋身、摘除膝蓋等刑罰。,到後來的壹個類似?折磨?這樣壹個成熟的產品,有著非常完整的文化圈和發展史。
有壹種刑罰,是殘暴的官員們最愛用的。它是不人道的刑罰之壹,即絞殺。被勒死懲罰是壹件很可怕的事情。有很多改進的變種,其中最重要的是使受害者失去行為能力。很久以前就誕生了,那時候還叫刑?懲罰?壹種接近死刑的嚴厲懲罰,懲罰的主要對象是受害者的左腳或右腳,或者兩者都砍掉,可以說是壹種非常致命的懲罰。
在殘忍的主之後?智慧?,引申到變化,商朝經常讓人斷腿,春秋戰國時期就把受刑人的膝蓋切除了?鞭打?這些都是懲罰的變體;在秦朝,這種刑罰叫什麽?腳趾截肢?,就是砍掉被害人的腳趾,僅限於罪行輕微的人,罪行嚴重的就截肢。
絞殺的刑罰變體少了,更多的是加重刑罰。唐朝皇帝把被處以絞殺的人再次流放,把失去行動能力、還沒到就死了的人流放。明清時期的刑具大多不是用來懲罰人的,而是用來折磨死人的。
不管怎麽變,強奸最本質的東西沒有變,那就是人不再有自主行動能力,即使沒死,活下去也很成問題。但由於這種刑罰過於殘酷,大部分犯人在行刑過程中失去了生命,死亡率也不低,往往使犯人被折磨致死,這幾乎是壹種死刑。
最吃虧?純?被處罰的人是最先發現和氏璧的人。他在深山裏找到了壹塊粗糙的玉石,但是他沒有合適的工具。而是把加工好的原石分兩次送給兩代楚王,楚王認為是壹塊普通的石頭,下令處罰。沒那麽好心,卞和的腳被砍斷了,終身失去了行動能力。直到後來,楚文王才為他平反。
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千百年來不知有多少人失去了生命。“鞭笞”這個詞並不是描述壹種懲罰,而是隱藏了更多的黑暗、殘酷和無數條沈默的生命。
所謂?打斷他雙腳的懲罰?很明顯,就是撅嘴的意思。這個就更明顯了。然而,有人說孫臏被罰去了膝蓋骨。《歷史上孫臏受罰》的兩個版本具體證明了“錯”、“錯”、“錯”的含義是相互混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