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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警的職責?

傳統意義上的“特警”,就是警察所說的“突擊隊”。他們的職責是:

1,為公安機關提供其他警種不具備的自動火力。

2.參與處理嚴重暴力犯罪。

3.參與處理騷亂。

4.參與重大活動的安保任務。

5.承擔特定的巡邏執勤任務。

6.為遇險人員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7.其他應當由公安特警隊承擔的特殊任務。

目前,我國城市公安機關所謂的“特警”還包括防暴警察、持自動槍械的巡警(即所謂的“巡特警”或“特巡警”)等公安系統中具有武力的警種。市、縣兩級巡特警大隊的職責是:

1,巡邏,預防,控制。

2.參與處理突發事件。

3.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擴展數據:

公安特警主要包括以下系統分類:

1,公安叫來的“突擊隊”。傳統意義上的“特警”,類似於SWAT,主要負責為地方公安機關提供軍事支援。

公安系統的突擊隊不同於獵鷹突擊隊、臺灣省憲兵特勤隊、法國國家憲兵特勤隊。後者屬於軍事特種部隊和戰時軍人,而公安特警是經過準軍事化訓練的警察,具有公民的合法身份。

2、公安“巡特警”或“特巡警”。它們類似於香港的PTU。他們的主要職業是平時在公安部門的指揮下持槍在街上巡邏,壹遇到“110”報警就會趕到案發現場。

他們實際上是更現代化的巡邏軍官,他們不具備突擊能力。如果發現人手和火力不足,會考慮請求特警突擊隊和武警部隊支援。

3.公安防暴警察。指專門鎮壓騷亂、維護公共秩序、強行解散示威者的警察部隊。

百度百科-公安特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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