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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代理資格辦理

法律分析:目前招標代理資格已取消,無需辦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和《NPC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6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NDRC)於2000年發布了以下文件。繼國家發改委通知後,住建部在官網發布消息,宣布廢止《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辦法》。正式宣告我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成為歷史。

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取消前,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可參照《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和《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辦理。同時,我國各省市也會相應發布資質管理的方式和步驟,不同地區的要求不壹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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