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末期,鄭國士大夫鄧是中國古代歷史上第壹位著名的訴訟家。他經常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幫助新興的封建地主階級和普通民眾進行訴訟。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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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宋代的訴訟律師那麽少?
因為煽動親屬起訴訴訟人會被定罪。
訴訟人雖然出現在春秋時期,但最早用立法壓制訴訟人始於唐代。
自唐代以來,中國社會經濟空前繁榮,社會關系進壹步復雜化,糾紛也越來越多。於是,訴訟律師變得活躍起來,壓制訴訟律師的法律也就出現了。
根據唐律,訴訟人教唆親屬起訴的(如兒子起訴父親,父親起訴兒子),或者奴婢起訴主人的,按照所指控的罪名給予壹等刑。即使訴訟代理人幫助親屬之間的訴訟,也被認為是在煽動親屬互相告狀。
無中生有的誇張,還有連坐。
《唐律》對訴訟人的指控有兩項,分別是“以言相加侮辱”和“教人說假話”。前者指幫人寫訴狀,在表格紙上誇大其詞,“添油加醋”,與事實不符。這種情況,處罰50元;對方犯罪情節較重的,應當按照誣告陷害罪的標準減輕壹級處罰。比如誣告罪,需要80個工作人員,犯了“添油加醋作為言論之死”罪的訴訟人,要用70個工作人員來處罰。
至於“教人說假話”,是指指使當事人對他人進行誣告陷害。犯本罪後實行“坐反”原則,誣告的原告是從犯,所以減輕壹級刑。例如,如果有人誣告另壹個人壹個罪名,用棍子打90,對原告的懲罰是80。
但這部法律也規定,如果發現指控屬實,不僅要處罰,還要獎勵。
宋代《宋刑法典》沿襲了唐律對訴訟參與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