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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的出現

教會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而言,是指整個基督教教會(包括羅馬天主教、東正教、東方基督教的獨立教會、新教聖公會和加爾文教等)所規定和編制的各種規章制度。)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狹義上是指中世紀羅馬天主教的教規。壹般采用狹義所指的概念。

教會法,又稱寺法和宗教法,是關於教會本身的組織和制度以及信徒生活水平的基督教法律。它還對教會與世俗政權的關系、土地、婚姻、家庭和繼承、刑法和訴訟制度作出了規定。教會法的出現是基督教發展的結果。到了中世紀中期,教會法形成了獨立的法律體系。

公元1世紀,基督教在巴勒斯坦誕生。早期,基督教作為奴隸和被壓迫人民的宗教,遭到羅馬統治者的殘酷鎮壓。2世紀後,隨著眾多財產所有者的參與並獲得領導權,基督教教義轉向宣揚“君權神授”,羅馬統治者也轉向承認、利用和支持基督教。

長期以來,教會逐漸形成了信徒之間的糾紛由主教裁決的慣例。333年,羅馬帝國政府確認了主教的管轄權。380年,羅馬皇帝迪奧多·Xi頒布法令,宣布基督教為羅馬帝國的國教。到中世紀,基督教成為歐洲封建社會的精神支柱。教會法是隨著基督教地位的變化而產生和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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