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23歲的學生需要有自我保護意識,自己的問題要自己負責。雖然溺水者說是學生,但是這個學生已經23歲了。幾歲學生出事,可以說是不懂事,父母和學校都沒有照顧好。十幾歲的學生出事,可以說是年少輕狂;但是二十多歲的學生,已經是成年人了,應該有自己獨立的思想去判斷自己玩的地方有沒有風險,下壹步會不會對自己有害。
其實這個時候,對於學生來說,不僅是學生,也是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第二,行程邊上有老師。老師是學校聘請的,老師和學校都有部分責任。這個學生去和老師玩了。當學生溺水時,老師應該在場。老師應該有責任勸阻學生,防止溺水。
此外,事發前壹天該老師已被學校辭退。解雇的原因是他的工作態度不端正。那為什麽學生要和被辭退的老師出去玩?可能是老師被辭退後,出於報復,導致學生溺水;也有可能事發前壹天老師沒有被辭退,這份文件是學校為了事後逃避責任偽造的。
就這件事,學校知道自己有責任。學生就讀這所學校,陪同的老師也是這所學校聘請的。學校不按教師基本要求招聘教師,教師不按學生要求保護學生。所以學生和老師都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學生溺水的結果是無法挽回的。只是希望學生家庭能得到應有的賠償,學校和老師也要接受應有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