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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律制度史研究

由於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不同的法律傳統和特點,形成了兩大西方法律體系,即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又稱大陸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國普通法傳統為基礎的法律體系的總稱,美國(除路易斯安那州外)是其主要成員。大陸法系是指在古羅馬法的基礎上,融合日耳曼法而發展起來的法律體系,以歐洲大陸國家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兩大法系在起源、結構、觀念、思維方式以及受羅馬法影響的程度等方面存在差異。

(1)法源不同。普通法體系的主要來源是判例法。例如,普通法和衡平法是英國法律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由皇家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司法判例長期積累而成的。作為判案依據的法律原則和規範,是從大量判例中總結提煉出來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形成判例法。它們是普通法系的起源,被稱為“法官法”。大陸法系的主要淵源是成文法典。大陸法系國家壹般沒有判例法,成文法是其法律形式,重視法典的編纂。法官依據明確的法律規定審理案件,壹般不受判例約束,故稱“法典法”。

(2)法律結構不同。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主要有憲法、物權法、合同法、侵權法、婚姻家庭和繼承法、刑法、法院和程序法。大陸法系國家包括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法院組織法、訴訟法在內的所謂六法體系。

(3)羅馬法的影響不同。英美法吸收了羅馬法的壹些原則、精神和理念,但沒有接受羅馬法的制度形式和理念。相反,大陸法從羅馬法的體系原則中接受了所有的概念和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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