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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實和公理的區別

“公理”是人們在長期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基本數學知識,是判斷其他命題是否成立的依據。被人類長期反復實踐證明為真,被普遍公認為不需要其他判斷證明,也不能被其他判斷證明的命題和原理。有些學科是基於這樣的公理;“基本事實”就是人證物證都在,邏輯上能證明是正確的。

公理的歷史發展通過可靠的論證(三段論和推理規則)從前提(原有知識)引向結論(新知識)的邏輯演繹方法是由古希臘人發展起來的,已經成為現代數學的核心原理。如果沒有假設,除了重言式,沒有什麽可以推導出來。公理是導致壹組特定演繹知識的基本假設。

公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其他的斷言(定理如果我們說的是數學的話)都必須由這些基本假設來證明。但從古至今對數學知識的解釋都不壹樣,最終“公理”這個詞在今天的數學家和亞裏士多德、歐幾裏得的眼中有了略微不同的含義。

古希臘人認為幾何也是幾門科學之壹,並把幾何定理視為等同於科學事實。他們發展並使用邏輯推理作為避免錯誤的方法,並用它來構建和傳遞知識。亞裏士多德的後分析是對這壹傳統觀點的決定性闡述。

“公理”,用傳統的術語來說,是指許多科學分支中壹個不證自明的假設。

在各個科學領域的基礎上,可能存在壹些未被證實的、已被接受的附加假設,這些假設被稱為“公設”。公理存在於許多科學分支中,但每個科學分支中的公設是不同的。公設的有效性必須基於現實世界的經驗。的確,亞裏士多德曾經說過,如果讀者懷疑公設的真實性,這門科學的內容就無法成功傳播。

傳統的做法在《幾何原本》中有很好的描述,給出了壹些公設(從人們的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幾何常識事實)和壹些“公理”(極其基本且不證自明的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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