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了解決國民黨統治遺留下來的失業問題,制定頒布了壹系列法律文件,采取了壹系列措施。比如6月7日1950國務院發布《關於失業職工救濟的指示》,同年7月1勞動部發布《失業職工救濟暫行辦法》等等。,各省市也公布了各自地區的減免措施或試行細則。
通過以工代賑、生產自救、回鄉生產、轉業培訓、發放救濟金等方式,逐步解決了失業問題。隨著社會主義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就業人數逐漸增加。中國歷屆憲法都確認勞動權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
198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
這不僅確認了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享有勞動權利,而且在勞動報酬、勞動條件、集體福利等方面也有了切實保障,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了物質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於2007年6月29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2008年6月29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人類的生產起源於勞動過程,最初是純粹的自然規定,後來才有了文明的計劃;人類生產的文明——之後的不斷發展——在於勞動過程的不同規劃。
馬克思對這些計劃的表述:“各種經濟時代的區別不在於生產什麽,而在於如何生產,用什麽勞動手段生產。勞動資料不僅是衡量勞動者發展的尺度,也是勞動通過其進行的社會關系的指標。”
在勞動過程的簡單要素中,馬克思側重於取出勞動資料進行分析。“勞動資料是人們放在自己和勞動對象之間作為自己活動的傳遞者的東西或東西的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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