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益和菲律賓壹樣,不能超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允許的範圍;
(2)中國對“九段線”以內的南海的主權和管轄權以及“歷史性權利”與《公約》相違背,這些主張沒有超出《公約》所允許的中國海洋權利的地理和實質限制的法律效力;
(3)黃巖島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4)美濟礁、仁愛礁、渚碧礁是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是不能通過先占或其他方式獲得的地貌;
(5)美濟礁和仁愛礁是菲律賓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壹部分;
(6)南潯礁和西門礁(含東門礁)為低潮高地,不能產生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但其低潮線可分別作為測算紅蓮島和景洪島領海寬度的基線;
(7)赤瓜礁、華礁、永暑礁不能產生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8)中國非法幹涉菲律賓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生物和非生物資源享有和行使主權權利;
⑼中國非法未能阻止其國民和船只在菲律賓專屬經濟區開發生物資源;
(10)中國通過幹擾其在黃巖島的傳統捕魚活動,非法阻止菲律賓漁民謀生;
(11)中國在黃巖島和仁愛礁違反了《公約》規定的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12)中國在美濟礁的占領和建設活動:違反《公約》關於人工島嶼、設施和構築物的規定;違反了中國根據《公約》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違法行為,並試圖據為己有;
(13)中國違反《公約》義務,對其執法船進行危險作業,對航行在黃巖島附近的菲律賓船只造成嚴重碰撞危險;
(14)自2013年6月仲裁以來,中國非法激化和擴大爭議,包括:幹擾菲律賓在仁愛礁海域及其附近海域的航行權利;阻止駐守仁愛礁的菲方人員輪換和補充;危及駐守仁愛礁的菲律賓人員的健康和福利;
(15)中國應該停止進壹步的非法主張和活動。
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15仲裁請求中的3、4、6、7、10、11和13具有管轄權,並保留對其他請求的審議,直至審議實質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