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遷出方在當地開戶口本。農村戶口的,要開農村戶口證明。如果不發,默認為城鎮居民;
2.攜帶雙方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給遷出方開遷出證明函;
3.公安局戶籍科會打電話通知妳去領證;
4.到遷入方派出所領取轉移證明;
5.去妳戶籍所屬的派出所。
根據現行相關規定,戶口遷出農村的,會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父母在農村,子女卻遷出了戶口:這類家庭的宅基地在父母生前仍有權利,但百年後,由於子女戶口不在農村,就不是集體所有人,不享有集體宅基地的使用權。這樣的話,宅基地就歸集體了。
2.理論上,農村戶口遷出的子女沒有繼承父母承包土地的權利,但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全體村民投票,超過三分之二的票數可以暫時不收回土地,仍由子女繼承。
3.集體分紅。農村的分紅壹般是按人均計算的。由於孩子的戶籍不是村集體成員,相應的分紅是沒有資格的。
新戶口政策最大的變化是取消了城鄉戶口分類,體現了城鄉壹體化的平等原則。但是對於農民來說,隨著城鎮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把戶口遷出農村,遷入城市。
法律依據
戶籍管理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