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相對柔和的做法由於裁判官案件的誤判是壹件極大影響裁判官仕途的事情,因此,為了裁判官的面子,很多人采取相對柔和的做法。就是我上訴到政府辦公室,通過我掌握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這種方式比較溫和。在錯誤還沒有釀成大禍的時候,我通過自訴證明自己的清白,知府的面子保住了,仕途不受影響。這是壹種對雙方都有利的做法。自訴是壹些政治清廉的朝代最常見的做法。
二、激進的做法當冤假錯案發生時,很多人在知道自己要被定罪,自己是無辜的情況下,會非常憤怒,所以會采取激進的措施。經常在衙門門口敲鑼打鼓,表達自己的委屈。這種方法可以在整個過程中吸引許多人和上級的註意。因此,壹旦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出現壹些不當行為,或者判決不符合民意,就會危及知府的官位。同時,妳更激進的是向知縣的上級報告期間發生的壹些大的冤假錯案,更有甚者,妳冒著生命危險在皇帝面前反應。這樣不僅會危及自己,還會打擊朝廷的權威,所以損失很大。
古代發生冤假錯案時,由於法律和技術的制約,無法自證清白。在古代,人們采取不同的措施來改造自己。軟的是去政府辦公室進行交涉和重述,激進的會直接鼓搗自己的怨氣,向上級進行交涉。兩種做法在中國歷史時期都有,軟的只存在於政治清明的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