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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實施後,三年訴訟時效是否有溯及力,如何適用?

1.如果舊法的訴訟時效在《民法通則》生效時已經屆滿,則不溯及既往。

從時效作為消滅時效的性質來看,此時,請求人的時效利益已經實際享有,時效已經消滅。不可能因為新法的實施而“激活”已消滅的時效。

從實際效果來看,如果在本案中賦予請求人重新計算時效的權利,將會產生壹種不合邏輯的結果:即在時效屆滿前後兩個期間之間,仍然存在壹個時效屆滿期間(從舊時效屆滿之日起至舊時效屆滿之日止,從民法通則實施之日起至新時效屆滿之日止), 並且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且穩定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給予索賠人追溯保護是明智的。

2.《民法通則》生效時舊法訴訟時效尚未屆滿的,有溯及力。

此時,請求人的時效利益尚未完全享受,其訴訟時效仍在計算中。因為新法的實施,正在進行的時效按照新的標準重新計算,並不違背消滅時效的本質屬性,也不會在第壹種情況下產生不合邏輯的結果,具有可追溯的前提和基礎。因為新時效的期限比舊時效的期限長,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來說也是有跡可循的。

擴展數據:

涉及新的訴訟時效起點的追溯力;

《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新規定,可能會造成《民法通則》實施時,如果按照舊法的起算點計算請求權,訴訟時效已經屆滿,而按照《民法通則》的起算點計算,訴訟時效並未屆滿,甚至無法計算的情況。

訴訟時效中斷時的追溯力;

訴訟時效的中斷通常發生在有法定事由的某壹時刻。對於這壹點的法律效力,《民法通則》第140條和第195條都規定了“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時的追溯力;

訴訟時效的中止壹般是壹個期間,期間的兩端有起點和終點,訴訟時效的繼續計算發生在終點。

參考資料:

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中國人民和國家法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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