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現行會計制度,應收賬款滿足下列條件之壹時,應確認為壞賬:
(1)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產清償後不能收回的賬款;
(二)債務人破產,其破產財產清償後,無法收回的款項;
(3)債務人長期不履行償債義務,有充分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賬款。第三,企業要做好回款記錄和債務人無法支付的書面證據。
稅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2011。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根據下列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壹)有關事項的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產清算公告;
(三)訴訟案件,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法院最終(中)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債務人停業的,應當有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五)債務人死亡或者失蹤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債務人的人身死亡或者失蹤證明;
(6)債務重組的,應當有債務重組協議和債務人重組收入納稅情況說明;
(七)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無法收回的,應當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和放棄債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