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各省無節制地鑄造銅錢,清政府開始整頓統壹幣制,試圖將鑄幣權收歸國有,加強控制。1905年(光緒三十壹年)10年,清政府在天津設立的戶用造幣總廠開始鑄造新銅幣“清銅幣”,並頒布了《整頓法度條例》第十條,規定:
“銅幣成色確定為1997紫銅,3%白銅,原錫1%”;“重量確定後,二十等於四塊錢,十等於兩塊錢,五等於壹塊錢,二等於四分”;
“清銅錢統壹制造,祖墨部發行,均由總廠鑄造,但前面加‘省名’二字,以資參考。每鑄壹次,都要提交財務部戶部檢測,財務部戶部會隨時派官員檢查。”“各省鑄造的銅錢,應由該省官方的錢評局設置,並考慮市場情況,隨發隨收而定價格。”
“各省鑄造的銅錢不得大量販運出生活。如果各省需要銅錢,可以按事先準備好的價格從總廠領取”。
延伸材料中不同年號的“大慶銅幣”情況如下:
1,易司,鑄本年號,只有中央戶部(無銘文)和奉天局;
2.在丙午年間,鑄造這壹稱號的局多達18個,包括中央、兩廣(廣東)、福建(福建)、直(直隸)、湖南(湖南)、湖北(湖北)、四川(四川)、川滇(康藏)、雲南(雲南)、江西(江西)。
3.五局投出今年冠軍的是、央、粵、寧、豐、邊等;
4.五申,投今年號的只有廣東局和南京局;
5.鑄這個稱號的人很多,有團中央的,有廣東的,有福建的,有湖北的,有安徽的,有四川的,有邊的,有吉爾吉斯斯坦的,有馮的。
6.在辛亥,其局無壹鑄,本年度稱號由邊支(河南)局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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