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法律法規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辦法》由財政部、文化部於2012年5月4日以財教[2012]45號文發布,《辦法》分為總則、專項資金的分類和支出範圍、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批和撥付、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監督。補充規定共5章2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文化部2006年7月13日發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71號)廢止。
2.具體方法
必須堅持文物工作的方針,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保護與發展、保護與當地積極發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關系。將保護與建設、政府職能、資金保障、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等掛鉤,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下來,為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和重要的基礎保障。要通過規劃大綱的編制,掌握場地現狀,了解基礎工作中的不足,確定工作內容和深度,為規劃提供紮實的基礎材料;要加強評估工作,客觀分析開展工作的條件,科學合理編制保護展示方案,避免盲目性,增強可操作性,確保主管部門工作決策的正確性。要不斷豐富保護展示的方式方法,積極探索適合遺址性質的有特色的保護展示方式。
3.意義
文化遺產是全民民族精神和文化的壹種積澱。保護文化遺產是對中華五千年文明史的認同,對於傳承文明、建設先進文化具有重要意義。也是對中國傳統文化的肯定和弘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