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責令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己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委經檢查核實後,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改組或者解散。相關規定如下: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由上級黨組織責令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身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委經調查核實後,可視情節輕重給予:
(1)重組;
(2)解散。
擴展數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說明本人應受黨紀處分的問題;
(二)在組織核查和備案審查過程中,本人能配合核查和審查工作並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檢舉同案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其他立功表現。
第十八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中央紀委或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給予減輕處分。
第十九條黨員違反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或者本條例分則另有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免予處分。黨員違紀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