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是指人們應當按照某種法律或契約的規定進行活動,並且必須遵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效力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人的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2.法律基礎是《民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二,要約的法律效力是什麽?
1.要約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要約壹經生效,要約人不得隨意撤銷或者限制、變更或者擴大要約。要約生效時,受要約人獲得承諾的權利。
2.要約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要約在對方指定壹個特定系統接收該數據電文時生效;未指定具體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以約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