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歷史故事 - 審判委員會的歷史演變

審判委員會的歷史演變

審判委員會作為我國法院的壹種重要組織形式,起源於新民主主義時期。1932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了《裁決部臨時組織裁決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裁決部組織裁決委員會。裁判委員會是審判委員會的雛形。

在65438年至0950年的第壹次全國司法會議上,司法當局初步提出了法院組織草案,其中提到設立審判委員會。

1951年,中央通過了《法院暫行條例》。《規定》第15條規定,省、縣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由庭長、副庭長、審判庭庭長、法官組成。

1954《人民法院組織法》正式頒布,規定我國各級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作為集體領導審判工作的壹種形式。

195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壹次會議召開,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成立,形成審判委員會部分工作制度。隨後,全國各級法院紛紛成立審判委員會。司法委員會開始作為壹個法定系統運作。

審判委員會制度的選擇和構建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首先,幾千年來,中國封建社會壹直遵循司法與行政相統壹,行政機關的行政首長指揮行政權,同時行使司法權。新中國成立後,建立了社會主義審判制度。但壹方面,由於革命根據地的司法機關在建國前普遍實行集體領導,審判委員會的設立與我國的司法傳統、民族文化、民族心理有很大的親和力。其次,新中國成立後,舊的司法制度被打破,創建了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法制建設急需,司法幹部極度匱乏。當時的法院法官絕大多數由工農組成,法官的專業素質普遍較低。有必要采取集體決策的方法來確保審判的質量。第三,大陸法系和前蘇聯審判制度的影響。

20世紀初,在現代法律制度的選擇上,中國更多地借鑒了大陸法系的傳統。新中國的法律也深受大陸法系的影響。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大陸法系在法院內部組織結構上具有濃厚的等級色彩,強調上層權力對下層權力的制約和引導,法院體系結構具有濃厚的官僚氣息。比如法國最高法院的“混合法庭”,德國聯邦法院的“大聯邦”,都或多或少與審判委員會有相通之處。前蘇聯的司法制度強調執政黨對審判的幹預和具體指導,強調集體智慧,這給正在建設中的中國司法制度留下了深刻的印記,使審判委員會制度成為可能。

這個組織,由院長主持,由院長和高級法官組成,可以實現政黨和領導層對審判工作的直接控制。

  • 上一篇:王蒙的歷史評價
  • 下一篇:秋蟬的演員是誰?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