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用的主要形式是政府債券、國庫債券、特別債券、金融透支或貸款。詳情如下:
1,公債,這是壹種長期債務,壹般超過1年甚至10年或10年。通常用於國家大型項目投資或大型建設。發債時不註明具體用途和投資項目。
2.短期國庫券是短期負債。大多在1年以下,壹般為1個月、3個月、6個月等。
3.專項債券,即具有特定用途的債券,如我國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
4.財務透支或借款。當公共債券、國債和特種債券仍不能彌補財政赤字時,就將剩余的赤字透支,向銀行借款。透支壹般是暫時的,部分在年內償還。貸款壹般期限較長,只有在下壹年度財政收入大於支出(包括發行國債的收入)時才能償還。
擴展數據:
國家信用的發展
1,1981-1986,國家信用初級階段。改革之初,發行國債的出發點是為了彌補財政赤字。當時由於財政簡政放權讓利,壹方面為改革提供補助等輔助手段,加大建設規模,收支矛盾日益擴大。
單純從央行借款或透支,容易造成通貨膨脹。所以當時我們同時采取了兩種方式來彌補赤字:借款和發行國庫券。國債於1981年發行,主要面向個人和單位,期限為10年。
2.償債高峰期1986-1991年。這期間,國債償還問題出現了。1986年還本付息額只有50億元左右。然而,後來,還本付息的規模日益增加。此時,除了發行可轉債或延遲償還單位部分到期債務外,主要通過發行新債來償還舊債。
3、1991-1996走向市場化。從1988開始,國債二級市場在部分城市進行試點。1991,二級市場全面放開。壹級市場,1991年,實行證券中介機構承銷方式。1995實行招標發行試點。1996進行了重大改革,采用市場化發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