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0至10,法國率先提出懲辦元兇、賠款、拆除大沽炮臺等六項要求,作為與清政府談判的基礎。經過各國大臣反復開會,65438+2月24日,11國(除八國外還有比利時、西班牙、荷蘭)* * *向清廷提出了12條和談提綱。清政府完全接受。1901(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七日,奕劻、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這11國正式簽訂了《辛醜國和約》(因今年是農歷辛醜年而得名)。
《辛醜條約》第12條有19個附件,主要內容有:1。賠償。中國分39年償還白銀4.5億兩,年息4%,本息9.8億兩,以關稅、關稅、鹽稅擔保。2.劃定使館區。北京東交民巷被劃為使館區,成為“國中之國”。當地不允許中國人居住,國家可以派兵駐紮。3.拆除部隊中的炮臺和駐地。拆除大沽和所有阻礙北京出海通道的炮臺。外國可以在山海關到北京的鐵路沿線12處駐軍。4.脅迫清政府承諾鎮壓反帝鬥爭。在中國的人永遠被禁止成立或加入任何“與他國為敵”的組織,違者將被處死。省級官員必須確保外國人的安全,否則他們將被解雇,永遠不再使用。反帝鬥爭發生的地方,文武考試暫停五年。5.向德國和日本“道歉”。清政府派王公大臣前往德國和日本表示“遺憾”,並在德國公使克裏安德遇害處立牌坊。6.懲罰參與義和團運動的官員。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有100多名官員被監禁、流放和處決。7.建立外交部。丞相府改為外交部,在六部之首,成為清政府與列強談判的專門機構。
《辛醜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賠償金額最大、主權損失最嚴重、精神屈辱最深的不平等條約,給中國人民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災難。它的簽訂標誌著中國半殖民地地位的進壹步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