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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伊春8·24空難賠償

具體補償方案

經初步確認,遇難者中有1人投保了國際航空安全空難保險,預計賠付1487萬元。其中投保國際航空安全飛行意外險1人,賠付700萬元;12人投保航空意外險,每人賠付1.3萬元;34人投保中國人壽人身傷害保險產品,預計每人賠付654.38+0.03萬元。6人未投保,河南航空賠付96.2萬元生活補償金和喪葬撫恤金。經核實,失事飛機屬於中國民航機隊通用保單,由PICC P&C保險、太保P&C保險、平安P&C保險承保,包括機身險和綜合單項責任險。此外,伊春杜林機場還投保了機場責任險。空難發生後,保監會立即要求黑龍江、河南保監局啟動應急機制,部署保險機構迅速開展查勘等保險服務工作。

2010年8月30日,河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布“8·24”飛機失事遇難乘客賠償標準。根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2006年令第164號),國內航空運輸旅客傷亡最高賠償金額為40萬元,每名旅客攜帶物品最高賠償金額為3000元,托運行李最高賠償金額為2000元,即40.5萬元。同時,考慮到2006年以來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計增速,補償限額提高到59.23萬元;加上對遇難乘客親屬的生活費補助、慰問金等賠償,航空公司對“8·24”空難每名遇難乘客的總賠償標準為96.2萬元,不包括保險賠償。

空難的家屬對賠償不滿。

但空難家屬對河南航空提出的96萬元賠償和單方面簽署的《解除責任》表示不滿,稱其為“霸王條款”。因拒絕簽署《責任解除書》,96萬元賠償尚未到位。“我謹代表所有遇難乘客的近親屬承諾,在簽署本免責聲明後,我不會以任何形式(包括訴訟或任何其他形式)向所有免責人或其中壹名免責人提出任何相關索賠。”這是河南航空首次發布責任認定,也引發了家屬的“強烈不滿”,認為其本質上是2004年包頭空難處理方式的翻版,名譽上可以向家屬賠付96萬元,但意味著家屬簽字,就自動放棄起訴空難直接責任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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