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35頒布的《貨幣條例》,銀行須將手頭的所有白銀交由外匯基金支持發行紙幣以換取債務憑證,外匯基金將收到的白銀投資於英鎊資產。這些債務憑證成為發行銀行發行紙幣的法律依據。
事實上,這種安排就是貨幣發行局制度。如果發鈔銀行未來增發紙幣,必須購買英鎊的債務憑證。
1972年6月,英國政府決定讓英鎊自由浮動。此後港元壹度與美元掛鉤,最初為5.65港元兌65,438+0美元,65,438+0973年2月改為5.085港元兌65,438+0美元。不過,自6月1972起,發鈔銀行可以購買港元負債證明書。
1974 165438+10月,由於美元疲軟,港幣改為自由浮動。
盡管浮動匯率制度在實施後的頭兩年運行平穩,但隨後的情況並不盡如人意。當時的貨幣政策框架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不足以取代以外幣價值為基礎的貨幣框架。與此同時,沒有明確的貨幣政策目標,更不用說實現這些目標的工具了。導致香港經濟進入動蕩期,幾乎所有環節都出現大幅波動。
實際GDP增長率在1975下降到0.3%,但在1976上升到16.2%。
通貨膨脹率從1975年的2.7%急劇上升到1980+05.5%。港幣匯率從5.13港幣兌1美元兌1981港幣兌9.60港幣兌1美元兌1983。
投機和狙擊活動,以及對香港未來日益增長的信心危機,進壹步加劇了港元的貶值,在1983達到了非常嚴重的關頭。9月1983港元匯率再創新低,兩天共貶值13%,跌至9.60港元兌1美元低點。
面對貨幣危機和對許多銀行穩健性的懷疑,香港政府於6月1983、6月10和6月15日宣布穩定港元匯率的新政策,將港元與美元掛鉤,固定匯率為7.80港元兌1美元。這種安排成為香港貨幣體系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