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警察階層的順序:巡邏-督察長-巡邏大臣-警察廳補充-警察廳-警察-警察-警察局長-警督-警察局長。
警視廳的管轄範圍僅限於東京,因為東京是日本的首都。警視廳除了保護東京市民,還有保衛國家的責任。因此,其他地區的警察總部只接受日本警察廳的間接監管,只有東京警察廳由警察廳直接監管,由警察廳長官下令;各都道府縣的警察本部局長享有獨立指揮權,是相對獨立的機關。
日本的警察制度是明治政府創立的,設定在9月1871(明治4)的“邏輯卒”是日本警察的雛形。明治初期,警察權主要歸兵部和刑部所有。
但隨著警察的成立,1871的警察權改為法務省統籌,東京政府交由法務省管理。明治政府進行了川路利良向法學習的機構改革,將警察保安隊作為整體組織移交給了內務省。8月1874,15日,東京警視廳作為首都警察成立。
以後的日本警察,雖然在國家主導的體制下,大部分是由中央部委機關任命,但最終還是由內政部任命。這樣內務部的國家警察和國家直屬的首都警察就啟用了?在各都道府縣知事直接管理下建立的警視廳和地方警察系統已逐漸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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