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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壹把手不能分管財務的相關文件規定?

這屬於地方政策,很多地方明確規定,壹把手不能分管財務。

  1、中央有關會議精神:

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決定稱,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根本之策。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決定要求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完善黨和國家領導體制,堅持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規範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

決定要求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完善黨務、政務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推進決策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

2、依據中央的有關會議精神,各地相繼出臺有關壹把手不能直接分管財務的相關文件和政策規定:

 山西黨政“壹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

中央紀委網站消息稱,為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對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健全“副職分管、正職監管、集體領導、民主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日前,山西省出臺《關於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幹規定(試行)》,著力給黨政主要領導行使權力套上壹個“制度的籠子”。

消息稱,黨政主要領導是指山西全省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

山西省發文明確,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下列五項工作:幹部人事工作;財務工作;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物資采購。

該《規定》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協同黨委、政府對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遼寧廣東多地探索“壹把手”分權限權

事實上,對“壹把手”進行分權限權,多省市和部門都曾經有過嘗試,或即將啟動探索。

據《人民日報》報道,今年1月19日,安徽省委書記張寶順在安徽省紀委九屆四次全會上說,安徽將實行“壹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項目等具體事務制度和“末位表態制”。

今年1月16日,國家海洋局黨組成員、紀委書記呂濱在全國海洋工作會議上提出:黨政“壹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財、物”。

2013年6月,雲南省出臺《權力公開透明運行規定》,其中明確,主要領導不直接管人事、財務、物資采購和工程招標等制度,在重大項目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事項研究時須末位表態。

2012年,重慶市各區也曾就“壹把手”分權進行分頭嘗試。

吉林省在推廣嘗試該制度時,還在人、財、物、工程招標4項權力之外,規定“壹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審批,要求將集中於“壹把手”的權力分解到班子成員***同行使。

2010年,廣東省發文提出,黨政正職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等重要部門工作。

同在2010年,遼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出臺黨政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物資采購和工程項目的暫行規定,要求明確由壹名副職領導幹部分別分管上述幾項工作。

暫行規定要求,黨政主要領導要帶頭執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自覺維護集體領導,發揮領導班子中其他成員的作用,凡屬“三重壹大”事項,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政領導班子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浙江省磐安縣則自2003年在全國率先推行“壹把手”分權防腐制度。2003年5月,磐安縣開始在人財物管理相對集中的縣交通局、城建局、經貿局、教育局4個政府部門中進行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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