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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二

邵军为某村,父母早亡,由其姐姐邵红抚养长大。传承家中,姐姐邵红一直没有结婚,二人相依为命。1991年,姐姐把多年积攒的钱捐献来让邵军接管了村里的荒山种植果树,承包期为20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果园收益不错,年逾40的邵军才与邻村女青年刘玉兰结婚,但二人一直没有孩子。1997年以来,邵军常感到胃部剧痛,预感不久于人世,遂瞒着家人去公证机关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存款3万元在其死后由姐姐邵红继承,作为多年养育的报答,而1998年12月,邵军因胃痛被刘玉兰送入医院,已是晚期,一个月后,军死亡。此时刘玉兰才发现四个月的身孕。现村里要收回果园的承包权,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邵军所立遗嘱是否?刘玉兰是否可以继续承包果园?为什么? 2.刘玉兰所怀胎是否参与继承?本案应如何处理?

李铁山早年丧偶,1996年退休后开设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儿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亲眼目睹父亲惨死,此时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十二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l万元应继承份额。

【问题】1.大儿子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2.二儿子李刚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3.本案应如何处理?

1984年,某市某展览馆为生育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的科学知识,与某科研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举办了为期一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了办好展览,他们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五年前该医院用于研究治疗病人疾病,并给青年妇女刘某拍摄一张清晰的照片以及由其他有关科研部门提供的另外三人的病体裸照,在未征得患者亲属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公开展示期间。 展示期间,刘某的父母女儿看到的病体裸照被公开展示,其母气得当场昏倒在地。其父亦非常生气,并与展览馆交接,要求立即摘下女儿的照片。之后又多次要求主办单位将其女儿的照片底片并印出的照片全部图片,但主办单位接受了主办单位拒绝。刘的丈夫公开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展示,愤然与妻离婚。刘父亦因奔走劳累和气愤,心脏病心脏病,含愤而死。因此,刘某及其母亲要求展览主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停止行为,赔偿损失,并起诉到法院。

【问题】1.本案中,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行为涉及刘某的人权吗? 2.谁应当承担责任?

1995年3月底,江某(防守,女,24岁)能赶上参加男友林某(防守,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通过他人向张某(原告,女,28岁)借用身份证,谎称自己的身份证已丢失。另外,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户口总部的公***户口簿。与林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的名义到单位其办理其他协议时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要求撤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婚姻关系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

张某因此向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姓名被冒用,其无法结婚结婚,丧失了及时参加单位分房的机会,同时还承受了强烈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问题】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为什么? 2.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被告曲某系供销公司的经理,原告洪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党支部书记。二人在工作中配合不够默契,曲某对洪某有成见。 有一次,洪某在外,忘记将办公桌的抽屉锁好,曲某借机翻看,见有洪某的一本日记,遂尝试自翻阅读,发现洪某在日记中记载了她对前男友的倾心、怀念、思恋的感情,倾诉男友的相思之苦,陷入苦闷而无力解脱。曲某见此如获至宝,将相关的内容摘录下来,组织取得了证明洪某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端正的材料,上述数份,寄送组织、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又召开公司职工大会,在会上宣读了洪某日记中的部分洪某方知内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本案构成行为名誉权还是隐和权?名誉权与隐私权有何区别? 2、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有哪些情况?

1993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10万伏高压线路,与刘某的导管平顶房屋垂直之间距离大于4米。1998年4月,刘某未获当地有关分区批准,将平顶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的最近距离约40厘米,电力当地分区刘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1998年7刀,孙某到刘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损坏,经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同年9月,孙某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问题】1.电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1995年7月1日晚9点。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前进牌大货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避,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均违反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高某接受医疗补助,花去医疗费等费用***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经上线,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 为此,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刘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全部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题】1.赵某、刘某是否构成***同一目标?为什么?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由谁承担责任?怎样承担?

1996年9月9日下午,某村某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后报销治疗花去医疗费2000元。事后,高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才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

?养猪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了,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推脱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只好求助至

[问题]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汽车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事故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车轮,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事故是避免了,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医疗去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认为,损伤是属于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赔偿李某的责任。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晚上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某身上多处受损,因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并没有过错。只得又到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滞留是由于吊灯长期使用螺丝造成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于是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

[问题]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1999年7月28日,北京市气候炎热异常,于某为招待来访的朋友,从某商场买了几瓶冰镇的啤酒来喝。于某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砰?的一声巨响,瓶体爆炸了,泡沫以及玻璃碎片满地都是。于某的资料被划破,场景刺痛了那个很深的形象,送医院缝了八针,花掉医药费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查。于某开瓶没有过错,但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

【问题】1.于某案中获得财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案例解析

继承中的继承关系问题与胎儿的继承分享

1.邵军所立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根据《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后续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法律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依序继承本来,承包权本身是不能继承的。刘玉兰如要继续承包果园,必须与村里重新承包承包合同。因此,本案中邵军其遗嘱中处分承包权的行为是无效的,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部分的法律效力。

二、《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割遗产时,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其他份额按公平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应当为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分享而不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因此,本案中遗嘱没有要求为父亲保留其遗产份额,应从其遗产中祖辈的共享后,再由继承人继承。但应注意的是,祖先并不具有独立的公民主体资格,其继承遗产份额是对被继承人继承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该胎儿出生时已死亡,仍按遗嘱中确定的份额来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1.李建仍拥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推测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情节严重进行了本体,即继承人伪造、修改或提示遗漏要求,犯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李建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并不丧失继承权。G4{q w m$~

【2.李刚也拥有继承权。《继承法》第7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规定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其次,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是因为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是丧失继承权。本案中李刚杀害李立的行为是见父亲被害,因义愤,不丧失继承权。

★3.本案中因李立有谋杀李铁山的行为,因而丧失继承权。遗因此中原嘱由他继承人的贡献,应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由李建与李刚***同继承。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1.已经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民法》 《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公民的肖像权只能由本人处分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须本人同意,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公开展示公民的肖像权,均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 2.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应***共同承担责任。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必须同意刘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又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并且还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姓名权的法律保护

1.是。被告为取得领取结婚证、参加单位分房的目的,利用原告身份证,假冒其

二、被告假冒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原告姓名权,而且严重妨碍了他人身份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的管理秩序。同时,由于原告被他人冒名结婚,致使无法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失去了分房机会。因此,原告请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本案构成侵犯隐私权。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生活安宁和平静。名誉权强调的是对公民的社会评价,常造成财产损害。隐私权被侵犯,一般会造成损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不安。

2.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以包括:调查个人信息、资讯,侵入、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1.电力公司的高压电线的架设,在调查中造成了孙某人身伤害的后果,属于高空作业致人伤害的情况,构成特殊目标。电力公司作为特殊目标民事责任主体,未能举证证明是由孙某伤害造成的某某本人故意的,对刘某房屋与高压电线脱离近况的,又未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采取有力措施造成消除安全隐患?故对孙某的损害负有主要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

2.刘某违章翻建三层半楼,特别是东侧阳台距离高压电线只有40厘米,而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首次存在上过错,对孙某损害负有一定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同债权的责任承担

1.赵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同轴线。

***是否同端点行为是指存在数个加害人的情况下,只要该数个加害人有***同加害行为,只要他们之间有通谋,都成立的一类端点行为。我国《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同一个方向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虽然不明确,但可以作这样的解释,以体现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思想,有利于维护

<2.本案中高某的损失由赵某、刘某二人连带承担。既然赵某、刘某二人构成***同一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赵某、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的责任,应通过一般偏向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提示。此过错属于严重过错。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系。关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成这么一系列的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高老太的伤害无法预见,没有高等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

2.本案由养狗人邬某和养猪人麦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高老太的全部损失。 :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受损病例,且受害人高老太没有过错,亦非人的过错造成第三个,即本案无法通过严重过错来找到责任者的承担者,故此从特殊人群来看,本案无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邬某和麦某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邬某、麦某可以构成***同案。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狗、猪的饲养人无疑应承担***同目标责任,而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紧急情况下而实施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行为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伤郭者为重。某轻微损伤来避免一起酿成两车相撞、车损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二、本案的责任应负由出租车司机李某某人来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李某是引起本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暂停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本案系共同特殊民事受益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支架放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故。?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丢失造成人损害应当承担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的,举证责任造成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赔。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

1.本案中,于某获得法律财富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所购买的商品即啤酒瓶必须有瑕疵。我国法律中对瑕疵的认定产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为标准。本案法院调查已确认了这一点。

第二,损害与瑕疵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某项损害完全由啤酒瓶爆炸引起。第三,请求权的无偿不能超过诉讼关系时效。我国目前没有对产品责任提起诉讼时效的专门规定,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身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本规定可以适用某些产品责任案件,而其他产品责任案件,则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消费者因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而导致人身伤害、人身伤害的财产损害的,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于某可以选择向啤酒的销售者商场或者啤酒瓶的生产者厂家要求赔偿。若销售者商场赔偿后,可信赖违约责任再向厂家进行我推荐阅读:公务员行政能力测试习题与答案汇总 最新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汇总16篇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汇总:言语理解题汇总(试题加答案)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汇总(试题加答案)练习题汇总:数量关系(习题加答案)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判断推理题汇总(试题加答案)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练习题汇总:常识题汇总(试题加答案)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练习题汇总(试题加答案)行测练习题:数据分析题汇总(试题及答案) 2013年国家公务员职业能力测试之数量关系习题汇总 2012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例题加解析(www.LiuXue86.com)独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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