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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安全管理規定

 公***場所是人口流動最多的地方,所以我們在公***場所的時候要時刻註意自己的安全。下面是我為您分享了公***場所安全規定,壹起來看看吧!

公***場所安全規定

 壹、學院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交通道路等均為學院的公***場所。

 二、在公***場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舉行集會、遊行等,承辦者必須提前壹天把召集人、參加人數、集會遊行時間、內容、安全措施等報學院後勤保衛處,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2、報告會、研討會等大型社團活動,必須隔天報學院後勤保衛處備案。

 3、大型的文體活動,由院領導批準,相關部門組織的活動由本部門的負責人批準。文娛活動必須健康,不準搞封建迷信活動、不準賭博或變相賭博、不準搞淫亂等違法活動。

 4、各類通知、海報,必須統壹張貼在海報欄內。

 5、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不影響他人。

 6、相關車輛聽從保衛部門指揮,停放在指定區域。

 三、組織者必須指派安全負責人,有足夠的保衛力量確保安全。

 四、未經相關領導和相關部門批準,未到後勤保衛處備案的,學院後勤保衛處有權終止舉辦的活動。造成不良後果的,承辦人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公***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 學校內的公***場所為:學生宿舍、教學區、辦公區、家屬宿舍區、飲食文化娛樂場所、體育運動健身場所。

 2、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進入公***場所。

 3、 嚴禁在校內進行賭博、酗酒、打架鬥毆、聚眾滋事和壹切帶有黃、賭、毒性質的活動。不準上班時間在校內公***場所進行打撲克牌、打麻將等娛樂活動。

 4、 任何人不得擾亂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準聚眾起哄喧鬧;午休及晚上22:30以後不準開放高音設備和進行高噪聲作業。

 5、 禁止攀折花木、踐踏草坪、損壞公***設施、塗抹汙染建築物;不準在非公告欄張貼未經批準內容的通告、宣傳品、廣告;校外單位及學生社團張貼廣告宣傳品必須經校辦公室批準,保衛處備案,在制定的地方或宣傳欄內張貼。

 6、 未經學校總務部門批準,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在校內加蓋房屋或修建、設置臨時或永久性建築。更不準擅自在原有建築物上加蓋或改變原有房屋結構。

 7、 學校各部門因教學、工作需要建蓋或者改造的建設項目,必須由使用部門申請,經基建部門審查,學校批準後按照學校有關程序辦理。工程竣工時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驗收方可使用。

 8、 嚴禁隨意扒拆、變動和翻越圍墻。

 9、 校園內禁止流動商販和學生組織的經商活動。未經學校辦公室和保衛部門批準, 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邀請外單位或個人在校內舉 辦產品促銷和銷售活動。

 10、 在校內舉辦的集會、演講、報告等活動的組織者必須事先 向校辦或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中應註明活動的目的、 人數、 時間、 地點、責任人姓名及相關安全措施情況,組織者必須提前 24小時到 保衛科登記備案,即會前保衛科組織人員對集會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集會、演講、報告內容不得違反憲法; 不得幹擾學校正常的教學、科 研、 工作和生活秩序; 不得宣傳封建迷信; 不得進行非法的宗教活動。 11、 校園內部得練習駕駛機動車;校內嚴禁車輛超速行駛、亂 停亂放,嚴禁在教學區鳴笛;校外機動車輛在學校上下班前後 20分 鐘不得入校。

 12、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攜帶管制刀具、槍支彈藥、和其他致人 傷害的兇器及危險、劇毒化學物品。

 13、 校園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14、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校園或者在校園內溜放,校園內不準飼 養家禽汙染環境衛生。

公***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場所:

 (壹)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壹)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壹次。

 第九條 公***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壹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壹)對公***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壹)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壹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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