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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單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

為促進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行業的健康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2018年11月20日財政部、發改委、工信部等13個部門聯合發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8年版)》(下稱2018版《清單》),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範圍。

同時,2018年11月29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

與《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相比,文件主要有了如下變化:

1 提高了單次交易限值和年度交易限值

自2019年1月1日起,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幣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政策將單次限額提高至5000元,讓國內消費者享受到了更大的稅收優惠,有利於滿足其消費升級需求,同時會刺激消費者在輕奢、電器、美妝等價值較高產品領域的跨境進口消費。

根據現行規定,在以上限值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應暫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壹般貿易方式全額征稅。

2 規定了超過5000元但低於26000元的單件不可分割商品的處理

完稅價格超過5000元單次交易限值但低於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訂單下僅壹件商品時,可以自跨境電商零售渠道進口,按照貨物稅率全額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但年度交易總額超過年度交易限值的,應按壹般貿易管理。

這壹規定明確了對於超過5000元但低於26000元的單件不可分割商品,是可以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進入的,但必須按照壹般貿易的稅率繳納稅金,同時交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

3 明確個人消費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進行二次銷售

已經購買的電商進口商品屬於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此項規定明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進行二次銷售,禁止自提,對跨境電商行業而言不會產生太大影響,但對代購的影響或是致命的,不管是個人名義,還是以公司名義運作,以後只會越來越難操作,比如通過海外直郵在天貓上進行銷售的行為已經不可行了;同時對海淘代購、微商刷單也會有很大的限制作用,線下實體店供貨的人也會受到不利影響。

4 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進行了調整

2018版《清單》,將部分近年來消費需求比較旺盛的商品納入清單商品範圍,增加了葡萄汽酒、麥芽釀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個稅目商品;還根據稅則稅目調整情況,對前兩批清單進行了技術性調整和更新,調整後的清單***1321個稅目。對於清單做出調整,不僅符合跨境進口商品實際,同時也真正促進跨境進口電商的健康發展。

知識拓展

根據財關稅〔2016〕18號,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義務人為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完稅價格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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