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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替他人行賄我算是犯罪嗎

如果符合要件構成行賄罪: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廉潔制度。行賄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是為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包括通過國家工作人員予以利用),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二是在有求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時,由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索取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但根據刑法第389條第3款的規定,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三是與國家工作人員約定,以滿足自己的要求為條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刑法第389條第2款規定:“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四是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利益時或者為自己謀取利益之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作為職務行為的報酬。

3、犯罪的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上屬於直接的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但為了利用對方的職務行為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故意行賄。根據司法實踐,“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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