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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職能職責調整方案

法律分析:機構職能職責調整方案包括:現行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或者廢止之前,調整適用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擔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壹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壹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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