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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第三條 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二章 建設工程計價管理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

(壹)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

(二)約定和調整合同價款;

(三)實施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索賠與變更簽證、工程結算和決算;

(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使用的各類規範、標準、定額、造價信息以及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等。第八條 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預算定額(計價表)、勞動定額、施工機械臺班定額、工期定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照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計價依據並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並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並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三)建設工程實施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在設計概算範圍內,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工程定額、計價規範等相關的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確定;

(四)建設項目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者標底應當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招標文件、工程定額、計價規範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指導價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編制並經建設單位認可,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也可以自行編制確定;

(五)投標報價應當依據施工圖、招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者相關定額,並考慮市場環境、生產要素價格等變化,由投標企業自主編制確定且不得低於企業成本;

(六)工程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發包人、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後確定;

(七)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企業自主報價和市場競爭形成。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額方式計價。第十壹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

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投資和造價控制的最高限額,未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調整或者突破。

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除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外,其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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