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歷史故事大全網 - 故事大全 - 遵義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遵義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遵義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傳承紅色基因,講好遵義故事,弘揚遵義會議精神,賡續優秀傳統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貴州省長征國家文化公園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遵義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管理、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遵義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對象是以長征紅色文化為核心,兼具黔北地域文化特色的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的整體格局與風貌以及相關的文物、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古樹名木、傳統地名、傳統村落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應當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保護的關系,保持和延續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壹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的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保護職責。第五條 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實施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文物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黨史、檔案、財政、教育、林業、旅遊、地方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或者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統籌、協調名城保護工作,研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的重大事項。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設立專家顧問組,由規劃、文物、建築、宗教、旅遊、民俗、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保護名錄、保護規劃、技術規範標準等事項的論證和評審。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出臺政策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通過捐贈、資助、投資等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監督檢查,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情況。第九條 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需要,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 保護對象第十壹條 歷史文化名城實行保護名錄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分類制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位、權屬、建成時間和歷史價值等內容。保護對象的申報、認定、批準、退出以及保護名錄的公布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頒布實施後壹年內制定。第十二條 納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應當設置保護標誌。保護標誌應當在保護名錄公布後六個月內,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設置完畢。保護標誌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編號、區位、建成時間、文化信息等內容,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翻譯成外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或者塗改、損毀保護標誌。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每五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普查或者進行征集;對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歷史文化資源保護線索應當立即組織核實,具有保護價值的,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

預先保護對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預先保護對象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明確保護責任。第十四條 紅色文化遺產、土司文化遺產、地域特色文化遺產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的重點,具體包括:

(壹)以遵義會議為代表的革命紀念地體系,包括戰鬥遺址、名人住居、重要會議會址、紅軍長征行軍路線等紅色文化遺產;

(二)以海龍屯世界文化遺產、楊粲墓、楊輝墓、養馬城遺址等為代表的播州土司文化遺產;

(三)酒文化、茶文化、尹珍文化、沙灘文化、抗戰文化、浙大西遷文化、三線建設文化、民族民俗文化等其他地域特色文化遺產。

  • 上一篇:社會有壹個梯子和壹張安全網安全網指什麽
  • 下一篇:中学历史教学计划通用
  • copyright 2024歷史故事大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