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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家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是指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资助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当为有限责任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1、注册资本缴清;

2、开始盈利;

3、非法经营,非法经营记录。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报表。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总部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董事会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正常);

3 、保险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已缴足的验资报告;

4、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5、外商投资企业追缴违约金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及宗教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和国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许可证》,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驻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外交部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2、被投资公司的流程图。

被投资公司的流程图应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三个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融资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资者义务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省级审批机关收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内,作出批复。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手册》。第十二条 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尼泊尔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不正常);

3、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机关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原审批机关应批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同意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申诉。该上级机关或外经贸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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