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壹)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