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務證曾叫準生證,後改為計劃生育服務證明,由已婚育婦事實常住地負責發放,其戶籍所在地或原常住地必須提供有效證明;對常住地不明確或多處事實常住地的,由已婚育婦的戶籍地負責發放。辦理生育服務證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未生育證明等,其辦理時間為20個工作日。
計劃生育服務證明辦理條件如下:
1、育齡夫妻生育第壹個子女,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後三個月內持《結婚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證明向男方或女方戶籍所在街道辦領取《生育服務證》。《生育服務證》經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計生辦蓋章後方為有效;
2、育齡夫妻符合政策規定,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前辦理《生育服務證》。育齡夫妻應先向女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雙方單位審批後逐級報女方戶籍所在地街鄉計生辦、區縣計生委審批。《生育服務證》經女方戶籍所在地區縣計生委蓋章後方為有效。計劃生育服務證明的作用為男女結婚後,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話,必需先去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明。生孩子的時候相關部門要檢查,比如醫院、管計劃生育相關部門,這個證相當於工商的許可證壹樣,有這個生育服務證就代表國家批準妳生育合法的孩子了;懷孕7個月的時候要靠這個生育服務證來啟動妳的生育保險辦理程序;育齡夫妻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咨詢、培訓,並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給新生兒上戶口。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後,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
綜上所述,計劃生育服務證是集準生證、查環等功能為壹體的證件。已婚婦女懷孕後,孕檢、分娩、享受免費避孕藥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這個《計劃生育服務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於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國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父母育兒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