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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質押擔保融資騙局警示 銀行風控大旗僅靠信貸員扛?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王涵 自2013年銅貿易融資的風口過去6年之久,那時企業利用銅進行低成本融資,在質押過程中出現信息失真、私自出倉和重復質押等行為,倒逼銀行收緊銅貿的授信規模,甚至壹度叫停銅融資業務。

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壹起刑事判決案件,揭開同樣發生在2013年“銅融資怪圈”背景下,利用銅質押融資的騙局。但與之不同的是,其手法略顯“拙劣”,僅依靠著虛報銅抵押物數量、重復提供同壹批質押物、偽造購銷合同、審計報告等手段,就套取了六家銀行2.71億元的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那麽,銀行信貸員在中間扮演了什麽樣的角色,騙取銀行信貸資金背後銀行風控關卡是否存在失守?

重復抵押、偽造材料的騙局

具體回溯來看,被告人朱建華、汪亞英利用三家企業江蘇利華銅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利華銅業”)、丹陽利華電子有限公司(下簡稱“利華電子”)、丹陽市華英物資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下簡稱“華英物資”)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間,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和銀行承兌匯票,套取江蘇銀行丹陽支行(1500萬元)、工商銀行丹陽支行(4000萬元)、南京銀行(1.2億元)、農業銀行(5600萬元)、招商銀行(2000萬元)、丹陽農商行(2000萬元)等六家銀行2.71億元,至案發均未償還。

事後經過調查,三家公司經營和辦公在同壹地點,以經營銅桿銅絲、生產銷售電線電纜、收購銷售廢有色金屬等為營業方向。朱建華擔任法定代表人,汪亞英擔任總經理負責三家公司生產經營、資金、人事管理及參與重大事務決策等。

記者梳理發現,其主要的手段在於虛報銅庫存、虛假購銷合同、公司審計報告、重復質押融資。對此,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江蘇利華銅業、利華電子、華英物資公司以欺騙手段騙取銀行貸款、票據承兌,均造成銀行特別重大損失,行為均已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

不同於上述企業以貨物的貨權作為抵押在銀行獲得貸款的質押融資,經濟觀察報記者在翻閱裁判文書網時,發現上述三家企業早在當時銅貿易融資過熱的背景下也參了壹腳“融資銅”(銅貿易融資)。即通過銀行開出的延期付款(90-180天)美元信用證進口銅至中國,然後在國內市場銷售,獲得國內人民幣信貸資金。

當時的受損銀行是光大銀行南京分行,該行根據利華銅業的申請,在2014年1月8日支付進口信用證項下款項619萬美元,期限為90天。但在同年的3月19日,利華銅業因其他銀行的授信未及時發放,出現了資金鏈斷裂,在各家授信銀行均出現欠息情況。雖融資到期日未到,但光大南京分行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及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壹位參與2013年融資銅的銀行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表示:“當時很多銅企的做法是在短時間內把貨賣掉,變現的資金相當於企業獲得的短期貸款,然後去投理財、股市、樓市、民間借貸等逐利區域,能否按時歸還銀行或者信貸資金的安全能否保證成了壹大重要隱患。”

“若當信用證快到期時,融資企業繼續申請新的合同貸款,借此循環操作,形成更大的融資風險。”上述人士補充道。

顯然,與利華銅業相類似的企業層出不窮,壹手進行銅貿易融資,另壹手將庫存銅進行虛報、虛假購銷合同、重復質押融資,騙取多家銀行信貸資金。“風險如滾雪球般越來越大,當出現資金鏈斷裂或者壹家銀行出現欠息情況下,就會出現信貸危機。”

回歸利華銅業本身,該公司原財務經理證實,公司自2010年虧損,申請貸款所需購銷合同、發票、報表等材料均是通過電腦偽造而成。“按貸款金額除以當時銅價推算來推測大致的虛報數量,三家公司表面上分別做賬,實際上原材料、成品、半產品等的堆放並不區分公司,另公司真實報表通不過銀行審核,只能用假的申報材料應付銀行盤點和監管。”

銀行風控僅賴於“信貸員”?

若按照利華銅業原財務的說法,該公司在2010年就出現虧損,相關申報材料均為電腦偽造;主辦會計的證詞為“2013年公司整體沒什麽生產,每月銅量不多;多位庫管員證明多家銀行監管的銅都是各倉庫同壹批銅料等不難發現的現實中,多家銀行依舊踩雷,其風控為何如同虛設?

記者從壹審裁定書中發現,都多家銀行信貸員(上述工商銀行、農業銀行、招商銀行分支行)的證言都指向審核不嚴。分別表明對公司生產狀況及審計報告、增值稅發票等材料真實性沒深入了解;在2013年下半年發現利華銅業生產不景氣,經辦利華銅業涉案貸款業務時,通過郵件接受儲某提交審計報告復印件,沒審核真實性;在2013年5、6月時發現利華銅業生產經營不大正常,2014年經辦利華銅業相關融資業務,沒審核審計報告真實性,授信調查報告隱瞞利華銅業與華英物資關聯企業關系。

不禁質疑,銀行的風控全然依賴於“信貸員”?

上述的壹家受損的銀行信貸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因為當時監管機制不成熟,銀行把質押的材料貼上標簽表明是自己的質押物,實際上這個標簽形同虛設,因為沒有壹個成熟的系統來運作,導致信息不透明,在當時很難核實是不是重復融資。而信貸員跑在前線直接接觸企業,其提供的材料是放款有力憑證。”

“現在銀行內部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不斷完善,產調查詢信息、動產質押公示系統可以真實查詢,關於銅、木材原材料的質押貸款也做的少多了。”上述人士表示。

同時在此案件中,被告人朱建華、汪亞英上訴提出“涉案銀行的工作人員並未受騙,對原審被告單位的經營狀況是完全知情的,不應認定上訴人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的辯護意見。

對此,法院判定,經查相關涉案銀行的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信貸員與企業初步接觸、調查後,最終授信、放款均需市行、省行的批準。

法院認為,雖有涉案銀行的信貸員是知情,甚至是授意涉案企業的人員去制作了虛假的貸款資料,但授信、放貸的最終決定者並不清楚其所審核資料不實,決策者依然是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作出了授信、放貸決定,不影響原審被告單位、原審被告人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故上訴人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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