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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05)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第三條 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壹、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 學籍管理第壹節 入學與註冊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壹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壹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十壹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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