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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违纪行为立案依据

1996年实施的违纪行为立案是《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1994年实施的《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对于检举、起诉和发现的党员或者党组织的违纪行为, 经初步核实,确实有违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党员和党组织有违纪行为,是纪委立案的前提条件;纪委立案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对违纪 。1996年对违纪行为处罚时间是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从处罚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所以1996年 违纪行为立案属于《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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