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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诚信的“特殊性”原则

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

《中华人民***和国家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附带民事权利,履行义务义务” 遵循诚信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的决定,保险活动因而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约定 全部或其中一些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损失的一项相互的协议。 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及时性。 标称是被保险人的标称的人身保险未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此时能够承保不确定的危险,或者根据其对发生危险的程度的估计和计算。 第三,从保险 保险经营的特征行为器:其一,保险费的分散性, 保险运作的原理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追缴一定的保险费从而产生一定的保险,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就越多,保险 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保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 诚信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殊要求,中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是保险资金的所有权。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人的财产,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保证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须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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