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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苗不良反應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在保險期間內,受種者在具有預防接種資質的接種單位接種合格的疫苗後,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不能排除的,造成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經有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的相關部門出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結論或鑒定書,由受種者或其賠償權利人在保險期間或報告期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補償請求的,保險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該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五十六條 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實施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接種後出現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補償範圍實行目錄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接種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經費中安排;接種非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國家鼓勵通過商業保險等多種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應當及時、便民、合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範圍、標準、程序由國務院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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