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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比例

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比例分別如下:

1、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2、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4、屬於同壹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5、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

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綜上所述,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壹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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