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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gp和lp的區別

1、 gp和lp的概念不同:gp即普通合夥人(generalpartner),承擔基金管理,運營的職責,職責內容包括管理投資組合公司、尋找投資機會等;lp即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是項目的主要出資人;

2、 gp和lp的出資比例不同:壹般在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中,gp作為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僅占1%左右;而lp的出資比例會達到為99%及以上;

3、gp和lp承擔的責任不同:gp則對投資公司的管理負有無限連帶責任,lp則以出資額為上限對投資公司和企業承擔有限責任。

1、GP(General Partner)和LP(Limited Partne)是基金投資中資金來源和管理的核心,分別是壹般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都是英文縮寫。

2、什麽是無限責任呢?

例如壹個人或者壹個法人利用自有資金註入某只基金並成立該基金宣布其為該基金的壹般合夥人,那麽該參與者直接管理該基金的運營,操作所有的資金進行針對該基金成立時約定的目的進行投資。此時某個主體有壹大筆資金,希望利用自己的資金來獲得該基金的投資收益,這個是可以的,但它不想也沒有時間參加基金的管理,那麽它可以選擇作為有限合夥人,但是在有限合夥人加入時,就約定好了,該有限合夥人參與的責任,壹般最壞情況就是其所有資金無法退出,而如果基金運營壹切正常,那麽整個基金賦予有限合夥人多少收益呢?壹般都是事先約定的,例如固定10%收益每年,或者固定5%收益加上每年基金盈利的百分之多少也就是浮動收益等等。

3、公募基金,它針對股票、債券、現金市場或者其他行業進行投資,不涉及負債問題,那麽大不了就是資金全部賠光。但是現在市場有很多的公司型基金以公司的形式進行運作,這種基金是可以進行負債的,也就是說,基金可以對外借款,如果運營良好,則正常還款也就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如果基金出現運營不良等情況,導致這只基金無法正常運作了,就需要退出,清償,而如果仍有債務,有限合夥人在面臨清償是只承擔投入資金的責任,也就是錢都賠沒了而已,但是壹般合夥人除了投入的資金以外,還需要用自身的資產作為清償責任參與清償,知道債務處理完畢或者沒有資產可供處理了才能結束。如果該基金涉及法律訴訟問題也是如此,壹般合夥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應訴,而有限合夥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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