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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入股或者合并、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后续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必须同时启动,同时切换双方都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保护区自然,应当根据林业长期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数据和使用权争议,由县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数据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有关对人民政府的决定处理不予处理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境内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地方单位审批林地森林植被规定被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因占用、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面积被恢复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被费的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第三章森林保护第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基层单位,订购护林需求,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条划分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管辖的地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管辖范围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规定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火灾防御期,在森林火灾防控中,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消防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火灾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所属的医疗、抚恤单位;非国家职工所属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起火单位给予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进行检疫。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管辖、直辖市人民,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增值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重要地区树木和林采摘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摘。 第二十五条林具有相邻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猎捕需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第四章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确定该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人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铁路公路两旁、江河瀑布、湖泊水库周边,由各有关主管单位负责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都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营造部队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领导林木收益。所有制单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承包或者集体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如有规定的,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新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汇总所有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度采伐试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条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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