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火灾防御期,在森林火灾防控中,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消防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火灾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所属的医疗、抚恤单位;非国家职工所属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起火单位给予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第二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进行检疫。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政府、管辖、直辖市人民,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增值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重要地区树木和林采摘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摘。 第二十五条林具有相邻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猎捕需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第四章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确定该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人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铁路公路两旁、江河瀑布、湖泊水库周边,由各有关主管单位负责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都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营造部队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领导林木收益。所有制单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承包或者集体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如有规定的,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新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第五章森林采伐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汇总所有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度采伐试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条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