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與鄰近部門法的關系如下:
壹、舉饑與民法的關系。
1、調整對象不同:國際私法——涉外民商事關系;民法——非涉外民事關系。
2、調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調整方法主要是實體規範——直接規範;國際私法既包括直接規範(國際統壹實體規範),也包括間接規範(沖突規範)。
二、與國際公法的關系。
1、調整對象不同:國際公法調整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政治、經濟和軍事領域的關系。
2、調整方法不悉升同:國際公法不包括沖突規範,包括國內公法規範和國舉饑際統壹實體規範(WTO規則、聯合國憲章)。
三、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1、姚梅鎮(武漢大學):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關於商品的生產與流通,資本與技術的移動、結算、稅收等法律關系與國際經濟組織的法規和法制睜答老的總稱。
2、陳安(廈門大學):國際經濟法是調整所有跨越壹國國境的經濟交往的法律規範。
3、杜濤(復旦大學):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壹個分支,即調整國家或國際經濟組織之間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
四、與國際海商法的關系。
1、含義:國際海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國際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法律規範的總稱。
2、國際海商法是國際私法的分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