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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壹、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我國《合同法》確定了嚴格責任原則。《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的責任。”這裏所確定的即為嚴格責任原則。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生以後,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合同法》中把歸責原則確定嚴格責任的理由主要有:第壹,嚴格責任的確立並非自《合同法》開始,在《民法通則》以及《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也有關於嚴格責任的規定。第二,嚴格責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強合同責任感的優點。第三,嚴格責任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因為違約責任在本質上是以合同義務轉化而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在壹方不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在執行當事人的意願和約定,因而應該實行嚴格責任原則。第四,確立嚴格責任,有助於更好地同國際間經貿交往的規則接軌。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

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規定時,也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我國合同法在壹些分合同中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如《合同法》第180條規定供電人未按照法定和約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安全供電時,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222條規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若幹種過錯責任違約情況。

二、違約責任有哪幾種

對於違約責任的種類,結合我國《合同法》及國際經濟活動實踐,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壹)全部違約。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根據不履行的時間,有先期不履行(預期違約的壹種)和實際違約兩種;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態度,又可分為拒絕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絕履行的行為若發生在履行期屆至前,則為預期違約,若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後,則可能構成履行遲延或履行不能(根據債務的具體性質確定)。為避免重復,筆者認為此處不履行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

(二)預期違約。

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

其壹、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壹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壹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

其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壹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壹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其亦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我國《合同法》第108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

(三)遲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若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人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不適當履行。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履行是指壹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債權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條的規定,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112條,債務人由於交付的標的物內在缺陷而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其它違約行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之外的,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為;

2、履行方式不適當;

3、履行地點不適當;

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論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相關內容,對於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即使當事人沒有違約的故意,但是有違約行為的,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要是妳還有什麽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們的律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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