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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

適用於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撤訴、被告反訴原告未提出新訴等情形。

壹、民訴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的適用情形

民訴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主要適用於以下情形: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如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訴訟請求不明確或無法支持等;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撤訴申請,經法院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準予撤訴的;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反訴,但原告在反訴後未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或未對反訴進行答辯的,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二、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後果

當法院根據民訴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裁定駁回起訴時,意味著該訴訟案件將不會繼續審理。原告在收到裁定書後,如果認為裁定有誤,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然而,需要註意的是,上訴並不壹定會改變原裁定結果,因為上級法院會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審查。

三、如何避免被裁定駁回起訴

為了避免被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在起訴前應充分了解法律規定和訴訟要求,確保自己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訴訟請求明確且符合法律規定。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應積極參與訴訟活動,及時提出答辯和反駁意見,避免因消極應對而導致被裁定駁回起訴。同時,被告在提出反訴時也應明確反訴請求,並積極參與反訴的審理過程。

綜上所述:

民訴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是民事訴訟中關於裁定範圍的重要規定,適用於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原告撤訴、被告反訴原告未提出新訴等情形。在適用該條款時,法院會依法審查並作出裁定。當事人應充分了解法律規定和訴訟要求,積極參與訴訟活動,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被裁定駁回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壹)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壹)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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